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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國以來中國酒政變化路線圖(3)

    2017-03-06 17:04  中國酒業新聞  佳釀網  字號:【】【】【】  參與評論  閱讀:

    財稅制度:

    1985年以前糧食白酒的工商稅率定為60%

    1985年以前糧食白酒的工商稅率定為60%,個別地區規定交給商業部門收購的定為40%稅率,“三精一水”兌制的定為30%稅率。1985年將白酒的工商稅改為產品稅,稅率為50%,其中用議價糧釀制的減按30%稅率征收。同時,各省為維護酒類企業白酒的生產,由全額征稅改為扣包裝征稅,一般每噸糧食白酒扣除400元左右,優質酒扣得更多。

    1993年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條例》于1993年12月13日以國務院令第135號文形式發布,次年1月1日實施,歷時14年之久。其中,糧食白酒的稅率為25%。

     

     

    1994年中國分稅制改革

    1994年稅制改革以后,對白酒同時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消費稅稅率25%,增值稅稅率17%,實際稅負為8%左右,合計33%,大體與原議價糧白酒30%稅率相同,但不準扣除包裝費,對價外費用也開始征稅,糧食白酒凈增值稅、消費稅稅負實際要高于33%,但允許外購已稅白酒和酒精抵扣在上一生產環節已納的消費稅。

    1995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1995年10月18日,國稅發〔1995〕192號文件規定: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1998年:《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1998年3月4日,財稅〔1998〕45號文件和2006年5月16日頒布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從1998年1月1日起,對糧食類白酒(含薯類白酒)的廣告宣傳費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

    2001年:《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字[2001]第084 號) ,規定從2001 年5 月1 日起,糧食白酒、薯類白酒計稅辦法調整為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計算應納稅額的復合計稅辦法,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 。其中,定額稅率: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均為每斤(500 克)0.50 元;比例稅率:糧食白酒25%,薯類白酒15%。

    2001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2001年5月11日,財稅〔2001〕84號文件規定:對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在原按25%、15%征收消費稅的同時再按實際銷售量每公斤(1000克)征收0.5元的定額消費稅,同時停止執行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抵扣上一生產環節已納消費稅的政策。

    2002年:《征管法實施細則》

    2002年8月26日,國稅發〔2002〕109號文件提出了酒廠利用關聯企業關聯交易行為規避消費稅問題,要求各地按《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的計稅價格調整方法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計稅收入額,補繳消費稅。同時提出對“品牌使用費”征稅問題。同年,國家取消了對白酒上市公司先征后返18%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200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2006年3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規定: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比例稅率統一調整為20%。糧食白酒降5%,薯類白酒提高5%。 (來源于中國酒業新聞網)

    2008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于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從此,白酒的消費稅一直采取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稅(以下簡稱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其稅率是從價定率計征20%稅率,從量定額計征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與修訂前相比,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的分子增加了“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 。

    2009年《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

    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國稅函[2009]380 號)及附件《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 》 ,規定自2009 年8 月1 日起,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高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含70%)以上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對設立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中,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年銷售額1,000 萬元以上的品種,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范圍內自行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其中生產規模較大, 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生產的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稅務機關核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至70%范圍內。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格低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最低計稅價格申報納稅。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持續上漲或下降時間達到3 個月以上、累計上漲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最低計稅價格。(來源于《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

    關鍵詞:酒文化 專賣店  來源:鳳凰網酒業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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