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外國酒類,繼2009年的“干邑”(Cognac)、2010年的“蘇格蘭威士忌”(Scotch Whisky)、2012年的“納帕河谷(葡萄酒)”[Napa Valley(Wines)]、2013年的“香檳”(Champagne)、2014年的“龍舌蘭酒(特其拉)”(Tequila)之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在2015年又批準對“波爾多”(Bordeaux)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于6月19日正式公布《質檢總局關于批準對波爾多(Bordeaux)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2015年第75號)。公告稱:“經法國農業、食品、漁業、農村事務及土地整治部推薦,法國波爾多葡萄酒行業委員會向我局申請波爾多(Bordeaux)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參照《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質檢總局組織專家技術審查合格,現批準自即日起對波爾多(Bordeaux)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公告的附件《波爾多(Bordeaux)質量技術要求》,涉及“名稱”、“產地范圍”、“產品描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生產方法”、“申報和監控”等項目。其中,波爾多“產地范圍”中的“葡萄種植區”包含501個市鎮。
統計顯示,中國在2010年首次成為波爾多葡萄酒最大的出口市場。2014年波爾多葡萄酒向中國出口4900萬瓶,占到出口總量的17%;出口額達2.21億歐元,占到出口總額的12%。2014年中國仍為波爾多葡萄酒最大的出口市場。